宋才发发表:《传统文化是乡村振兴的根脉和基石》论文

2021-04-12 12:59:29  来源:法制宣传志愿者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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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4月11日电(记者 王峰)以农耕文明为基础的乡土社会是一个内循环社会,整个循环过程的核心是以乡土文化为精神纽带,人们通过习俗性的生产与生活方式,使得乡村社会周而复始地运行而得以传承下来。乡村振兴是对过去乡村发展布局和乡村发展思路的反思与超越,是一个切合当下农村实际情况、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法律用语。乡村传统文化内涵丰富历史源远流长,历史嬗变和传承复振深刻,弘扬乡村传统文化就是铸造乡村的灵魂。中国社会是以农耕文明为基础的礼仪之邦,“规则文化”是乡村社会振兴的基本依据,必须以优秀的传统文化夯实乡村文明建设基础。文化振兴是乡村振兴的内生动力,需要进一步挖掘伦理文化在乡村振兴中的规范作用,激活乡贤文化在乡村振兴中的功能作用,加强乡村传统文化中的法治文化建设,依法保护维系乡村传统文化根脉的传统村落,重构适宜乡村传统文化发展的社会场域。由青海民族大学主管,青海民族大学民族学与社会学院、青海民族大学民族研究所主办的中国民族学类核心期刊、CSSCI来源期刊、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RCCSE中国核心学术期刊、中国人文社会科学综合评价AMI核心期刊《青海民族研究》,在2020年第4期“民族学研究”栏目,首篇推出宋才发《传统文化是乡村振兴的根脉和基石》论文。《青海民族研究》杂志主编马成俊、副主编张科,本文责任编辑贾伟。

 

 

宋才发教授系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首任院长、二级教授,湖北省有突出贡献专家、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国家民委首届有突出贡献专家,广西民族大学特聘“相思湖讲席教授”,贵州民族大学特聘教授、民族法学学科团队领衔人,博士生导师。

 

传统文化是乡村振兴的根脉和基石

宋才发

 

国家现代化的本质是实现所有人的现代化。“乡村振兴”不是一个简单的三农振兴问题,它是对过去乡村发展布局和乡村发展思路的反思与超越,是一个切合当下农村实际情况、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法律用语。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中提出的总目标,是在对农村历史的和现实的问题进行系统梳理与深刻剖析之后提出来的。按照十九大报告做出的总体部署和战略安排,乡村振兴战略指向的目标是到2050年的时候,实现农村、农业和农民的现代化。传统农村社会所要解决的农民的根本问题,就是要实现“耕者有其田”。现代农村社会面临的农民问题,是农民群众不甘心继续沿袭传统农民的套路,要做乡村秩序的维护者和振兴乡村的领跑者,要使农民成为当代中国颇具吸引力的职业。传统文化是中华民族的血脉凝成,是人民群众思想观念产生和发展的精神家园。要彻底解决“三农问题”并提升农民的生存质量,首要的和最根本的问题,是要实现“以农民为中心”的乡村文化振兴,因为“文化自信是更基本、更深层、更持久的力量”[1]。在2020年底实现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无缝对接的前提下,顺势推进和全面实施“以农民为中心”的乡村振兴战略,是实现国家现代化总体战略目标的需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的“三农”问题已呈现出新现象,集中地凸显了以乡村为单元的传统文化继承与现代文化创新的有机结合,集中地展示了以现代、开放、公平为特征的农村公共文化建设的新风貌。本文拟就传统文化是乡村振兴中的根脉和基石问题略陈管见,以请教于大家。

一、传统文化是乡村振兴的根脉

乡村传统文化内涵丰富历史源远流长。中国对农耕文化遗产的弘扬、传承与保护,无论过去和现在始终处于世界的领先地位,这与中国自古以来就有“农为国本”的中华文明密不可分。本文所要论及的传统乡村社会,是指人类进入部落社会之后、工业革命之前的乡村社会。传统乡村社会原本就是人们以农耕土地为基础,以乡村活动空间为基点的“乡土社会”。人们在土地上秀写故乡、创造乡土文化,从事物的本质上看,这些人为的实践活动,无论出于什么目的和动机,统统都是“反自然的”。“或者更准确地说应该是抗拒某种自然而存在的,它显然不是反对自然,而是跟自然的走向成一种相反的方向。因此,在人所共知的自然的所有方面,都必然能够找寻到人类费尽心力所发明出来的与自然相对立而存在的文化。”[2]可见乡土社会是一种人与自然之间既有抗拒、又有和解的社会类型。只要社会仍然存在着“农民”的职业分工,中国社会无论进行什么样的社会转型和“城镇化”建设,都将或多或少地保留一些传统的抑或现代的村寨,留有先辈们在这块土地上辛勤劳作和进行文化创造的“文化记忆”“历史遗迹”。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和国际园林建筑师联合会,在《全球乡村景观倡议》中指出:“乡村景观是人类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持续性文化景观最常见的类型之一。全世界有各种各样的乡村景观,它们代表了文化和文化传统。乡村景观是生产食物和其他可再生自然资源的场地,主要用于农业生产、畜牧业、渔业和水产业、野味食品的养殖和狩猎、食盐等其他资源的提取等。乡村景观既是一种承担多功能的资源,也是一种文化景观。”[3]从一定意义上说,我国正在推行的乡村振兴战略与联合国组织倡议保护乡村景观的精神是一致的。经过如火如荼的改革开放浪潮的洗礼,世代聚族而居的“熟人社会”局面被彻底打破,“农民工”的流动和乡村旅游产业的快速发展,使得“天不变、道亦不变”的乡土社会关系,迅速由“熟悉性”向“陌生性”转变。但是“以土为基础”“以乡为基点”的生存依托方式不易改变,最终仍将保留抑或重新构成以农民为主体的乡村社会。自夏朝建立以来的5000多年历史长河中,中华文明是世界上唯一未曾中断过历史的、少有的古代文明。中华文明以农耕文化为根脉嬗变发展的历史,说到底就是一部由乡村到城市的“乡土文化发展史”。乡村传统文化是凝聚在历代乡村村民活动之中,镌刻和凝固在大地和各种器物上面的,乡村文化源远流长、内涵丰富,万事万物皆留有或深或浅的文化记忆。譬如,乡村坊间的山、水、田、林、路,乡村的古宅民居、古树、祠堂、风雨桥等,无一不是乡村传统文化的承载者和体现者;乡村坊间村民祖先流传下来的人文逸事、民间传说故事、本族先人及乡贤的人物传记等,皆是乡村人物文化的寄托;乡村坊间各式各样的器物,如农民使用的蓑衣、斗笠、水车、锄头等,既是村民日常生产生活须臾不可缺少的工具,又是乡村独有的器物文化;人们在千百年来形成的人情往来礼节、婚嫁丧葬礼仪等乡村礼仪规矩,约定俗成的村规民约、乡规民约、民俗习惯等,统统隶属于乡村伦理道德、礼仪规矩的传统文化;即使是乡村村民的祭拜、迷信、禁忌和宗教信仰活动等,其背后也都深藏着乡村信仰和和乡民娱乐的传统文化。千百年来继袭而成的“乡风文化”,是中国乡土社会极为珍贵的文化遗产和极为宝贵的文化资本。在地域广袤的少数民族地区,乡土社会的传统性决定了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须臾离不开当地的历史传统和传统文化的涵养。因此,重视和发挥“乡风文化”的积极作用,有益于人们正确认识我国的农村社会,有助于乡土社会尽快形成“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4]的良好格局。

乡村传统文化的历史嬗变和传承复振。以农耕文明为基础的乡土社会是一个内循环社会,整个循环过程的核心是以乡土文化为精神纽带,人们通过习俗性的生产与生活方式,使得社会周而复始地运行而得以传承下来。乡村社会对于农民和多数进城的人来说,终究是他们幸福生活和充满想象力之源,应当是一个可以从这里“走出去”谋求发展,又能够从外面体面“走回来”安度晚年的“港湾”。从这个意义上说,乡村振兴本质上就是农民的振兴,是一种既有“走出去”又有“走回来”的平衡性交流互惠的过程。乡村振兴更是一种“历史性复振”,譬如,乡村社会历史上曾经发生过的、留存过的文化记忆和历史痕迹,都将在乡村文化复兴和复振中得以复活[5]。对传统农耕文明社会的生产生活方式予以保护和合理运用,本质上是以一种更加持续的做法来维护人与自然和谐共存的文化价值观。也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传统文化既是乡村社会的一种粘合剂,又是乡村社会的一种润滑剂。今天凡属被人们认定为已经遗失了的传统文化,原本就像一串串断线的珍珠一样,在乡村社会的历史嬗变中无可奈何地撒落在乡野。在乡村社会的风俗习惯和历史遗存中,随处都可以发现抑或寻找到这些文化的蛛丝马迹。孔夫子早就说过:“失礼而求诸野”。要寻求乡村传统文化的踪迹,就需要寻找能够代表和揭示这种乡村文化的“乡土景观”和文化遗址,因为它们已经被历史地赋予了景物确定的历史意义和文化印记。可以说:“在社会结构越稳定的社会之中,文化的观念和实践也就越丰富。在这方面,文化给了社会以良性运转的活力,没有了文化这一向度,社会便会一路解脱向着丛林法则的自然状态回归。”[6]人们通常所论及的“公民意识塑造”,说到底就是要把丢失了的“规则意识”找回来,这是重新培养和确立公民规则意识的现实需求,也是奠立乡村法治秩序和实现法治文明的现实基础。

弘扬乡村传统文化就是铸造乡村的灵魂。现时农村呈现出来的各式各样的“乡村景观”,绝大多数源自于农耕社会遗留下来的“乡土景观”。乡土景观是揭示和展现乡土社会风貌的重要载体,它囊括乡村社区各种人文景观和自然景观,是村民在长期生产生活实践中的知识凝聚和经验产物,也是历代村民与当地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不断互动融合的结果,揭示了人与土地所发生的基本社会关系。我国传统农耕社会发展所依据的机理,正是传统文明的“乡土性”,这种“乡土性”代表的是普通老百姓的形象,表达和体现了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神的关系的“草根性”。以乡土景观为标志的乡村传统文化,原本就是“土生土长”的本土文化,是人们借以生存、生计、生产和生活的精神纽带,是传统农耕文化底藴和独特地方气息密切融合的结晶。这种“土地与人群之间所形成的最亲密的合作关系是任何力量都难以撼动的,即使由于某个历史事件所引发的暂时的改变和改观,也不会根本地改变‘乡土性’——这就是乡土社会的‘草根性’”[7]。根植于农耕文明的乡村传统文化,具有鲜明的“乡土气息”和“乡土味道”。这种纯正纯朴的“土味儿”,既是千百年来乡风教育熏陶的重要特质,又是折射乡土文明的乡村文化精要。聚族而居的村民们最讲究合乎“礼治”的行为规范,普遍认同并且自觉遵守大家共同订立的乡规民约。“十里不同风,百里不同俗”习俗状况,形象地表明乡土文化的地域差异性。乡村传统文化所具有的显著而独特的双重功能,不仅体现在乡村文明的“孕育者”层面上,而且凸显在乡村文明的“守护者”层面上。乡村传统文化是现代乡村振兴发展的“风向标”,因为“和”“合”是乡村社会生存发展的基本法则,也是人类社会和谐发展的规律。弘扬以“和”“合”为代表的乡村传统文化,就是在铸造现代乡村的灵魂,能够产生像“核聚变”那样的社会正能量。“相对于城市文化的繁荣狂躁、复杂多变,乡村文化则是简朴与温情,它承载着乡音、乡土、乡情以及古朴的生活、恒久的价值和传统。乡村文化是特定人群认同的东西,必须与特定现存的历史产生关联,必须在乡村的土壤里生长。”[8]乡村传统文化独特的地方味道和乡土味儿,自古以来都是酿造“乡恋”和“乡愁”的基本元素。昔日乡村的传统文化和当下乡村的现代文化,是乡村得以保存、延续、发展和富有活力的魂,是乡民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精神寄托。一旦丧失抑或遗弃了乡村文化,再繁华的乡村集镇也将蜕变成为一片令人懊悔的荒漠。从铸造乡村灵魂的视角看,乡风教育的作用突出地体现在这种民间习得教育的内容上,不仅具有鲜明的民族性和地域性特征,而且与现代都市新潮形成鲜明的反差,反映了当下乡村社会的特殊结构、功能和需求。这种清纯乡风教育作用的发挥,不是靠国家强制力的保障作用实现的,而是一个靠村民自主自觉的、纯粹的、潜移默化的文化濡化过程,表现为对传统乡村文化的继承和发展,强调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以传统观照现在。

 

二、传统文化是乡村振兴的基石

中国社会是以农耕文明为基础的礼仪之邦。乡村社会有着广泛而深厚的“草根性”和“乡土性”,千百年来人们的生存方式和农业生计方式,从根本上决定了乡村传统文化的这种“乡土性”气质。这种独特的“乡土性”气质,又奠立并酿造了乡村“人情重于泰山”的熟人社会的基础。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前的乡村社会,总体上说就是一个较为封闭的农业社会,完全符合关于传统乡村社会的特征。譬如,在任何一个较为传统的村庄里,一般都存在着有人情往来的“自己人”关系,以及没有人情往来的“熟人”关系。对于农民个体来说,“自己人”关系终究是一种情感依赖关系,它在本质上是一种“信得过”的互助关系,即相互之间能够互相提携、互相帮衬以及共同对外的权利义务关系。人情是乡村社会人际交往的普遍现象,以“人情冷暖”为核心的社会交往方式,在农村社会里具有较强的归属感、凝聚力和向心力,是乡村社会结构的粘合剂和润滑剂,“人情冷暖”扮演了人与人之间的联结纽带角色。从理论来源视角看,乡村传统文化是农民群众在长期的生产生活实践中,逐渐积累、形成、发展和完善起来的;是人们对实践经验的科学总结和提炼,反映和揭示村民的人生理想、处事原则以及对社会的认知模式;它以约定俗成的行为规范引导和潜移默化地影响人们的行为方式,成为世代支撑农村延续发展的“定海神针”。在人类社会进入21世纪的今天,中国已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在人们的物质文化需求已得到基本满足的情况下,深入挖掘农村传统文化资源的本意,不是要“复古农耕文明”抑或“回归传统社会”,而是为了吸取和弘扬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精华,用以构建适应乡村振兴需求的价值观念和文化体系,以利于“用现代精神武装农民、用现代理念重塑农村、用现代知识发展农业”[9],提升乡村治理能力和农民参与国家社会生活的能力。当社会需要进一步重塑制度、道德和社会规范的时候,尤其需要从特定的文化与价值系统中,寻求解决实际问题的和改变现实的动力,从而激发人们改造世界并建设美好幸福生活的内生动力和活力。因而传承发展传统优秀文化,既是实现乡村振兴战略目标的重要任务,也是当下乡村治理和乡村振兴的重要基石。一旦丢弃抑或缺失了农耕文化传统,乡村文化立马就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规则文化”是乡村社会振兴的基本依据。现代文化具有构建社会秩序、形塑社会交往方式的规则功能,其实文化本身就是一种“构成性秩序”[10]。我国传统乡村社会隶属于崇尚“礼俗”的秩序类型,因而“息讼”乃至“无讼”,是乡村社会治理的愿望和目标。现代法律本质上是一种致力于促使人的行为,自觉地抑或被强制地服从于规则之治的规范。与此相适应,现代社会治理的最佳方式和有效途径,应当是也必然是依规则治理抑或依法治理。传统文化“是一个包括‘规则文化’在内的综合体,具有构建社会秩序、整合社会结构和确立主流价值观的功能,在不同的社会结构和社会系统内部,派生出不同的秩序类型和治理方式。传统文化本身就是一种‘构成性秩序’,乡规民约、公序良俗作为乡土文化的载体,在乡村社会治理中具有与村民价值观相契合、可接受性的特点和优势。”[11]从这个意义上说,传统文化中的“规则文化”具有法治功效,现代社会治理就是在践行“规则之治”[12],“规则文化”是转型期乡村社会治理追求善治的重要依托,是当下乡村振兴依法展开的基本依据。乡村文明法治秩序的建立和巩固,不能只看国家制定了多少成文法条、在乡镇建立了多少法庭,而在于以“规则文化”为标志的传统法治文化,如何在新的历史背景下更好地发挥规制作用。“规则文化是支撑和引领社会‘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基本法治理念。”[13]因而“规则文化”已构成乡村法治秩序的逻辑基础。以司法公正为标志的法律公正,也已经上升到国家治理的战略发展高度,乡村振兴和乡村治理必须体现“规则文化”意义上的“公平正义”,因为它是衡量和评价乡村社会公正程度的基本评价标准。“规则文化”又是乡村社会实现社会公正目标、保障乡村秩序稳定性和安全性的内在依托,是实现乡村社会“良法善治”的得力抓手。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在《关于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的指导意见》中强调,2020年要基本形成现代乡村治理的制度框架和政策体系,“增强村民自治组织能力,健全党组织领导的村民自治机制,完善村民(代表)会议制度,推进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实践。进一步加强自治组织规范化建设,拓展村民参与村级公共事务平台,发展壮大治保会等群防群治力量,充分发挥村民委员会、群防群治力量在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办理、民间纠纷调解、治安维护协助、社情民意通达等方面的作用。”[14]要进一步加强村规民约建设,发挥“规则文化”在乡村振兴中的规范作用,创新乡村协商议事形式和活动载体,形成民事民议、民事民办、民事民管的多层次基层协商格局。要注重在“规则文化”规范力量的引导下,对违背村规民约的、侵害他人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必要的、合情合理的规劝和约束。

以优秀的传统文化夯实乡村文明建设基础。享誉世界的中国传统农耕文明社会,是一个典型的自然友好型生态社会。中华传统文化是地地道道的土生土长的乡土文化,农业文化遗产中藴含着中华传统文化的根与魂。积淀在传统文化中的深厚教化思想、道德理念和人文精神,是中华民族生生不息、发展壮大的丰富滋养,是56个民族人民共同智慧的结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植的文化沃土,代表着中华民族独特的精神标识。“在原始形态农耕文明中形成的以生命为本原,以亲和自然、人与自然为友的理念,使得万物获得旺盛的生命力,成为中华传统文明生命观的有机内涵。”[15]当下的乡村振兴实践尤其是民族地区的乡村文明建设,须臾离不开以优秀的传统文化作支撑。乡村传统文化是历代村民不断总结生产生活经验,不断创造、积淀和沿袭的具有其禀性特质精神财富的总和,是揭示和反映乡村社会历史风貌、观念形态和思想内涵以及行为方式的总和[16]。《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明确指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必须繁荣兴盛农村文化,以文化为魂、法治为盾,焕发“乡风文明”新气象。中共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也在《关于加强法治乡村建设的意见》中,强调要坚持以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凸显优秀传统文化在乡村文明建设中的基础作用,促进法治与自治、德治相结合,因地制宜地开展法治乡村建设。在如火如荼的乡村振兴实践中,优秀传统文化可以为培育新的“乡风文明”奠定基础、拓宽路径,需要把优秀传统文化内涵更多更好地融入到现实生产生活当中去。一是要把优秀传统文化融入到乡村振兴的具体实践当中去,通过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促使优秀的传统文化在当地民众的广泛参与下,真正实现“靓起来、活起来、传下去”,为塑造适应新时代要求的“乡风文明”铸魂。二是要把优秀传统文化融入到“乡风文明”建设当中去,把“乡风文明”建设同新时代的“家庭、家教、家风”糅合在一起,因为家庭毕竟是人生的第一课堂,家风是社会风气的根基,家庭是培育好家教、好家风最稳定的场所。三是要把优秀传统文化融入到学校的教育教学实践当中去,必须把“乡风文明”建设同乡村学校正规教育结合起来,把优秀传统文化有机地融入正常的课堂教学之中,促使优秀传统文化“进校园、进课堂、进头脑”,充分发挥其“内化于心、外化于行”的作用。四是要把优秀传统文化融入到生态环境保护实践当中去,人的能力全面发展须臾离不开自然生态环境的作用,必须把人的能力培养和提升同自然环境保护结合起来,做到尊重自然、顺应自然和保护自然,促使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存,真正实现“百姓富、风气正、生态美”的和谐统一。

 

三、文化振兴是乡村振兴的内生动力

挖掘伦理文化在乡村振兴中的规范作用。在人类文明发展史上,至今还没有哪一个民族能够像中华民族这样重视人的伦理道德,自觉地把伦理道德置于传统文化的核心地位,重视伦理道德规范是传统文化的一个显著特征。我国农耕文明一个突出的特征就是维系社会稳定,对于乡村绝大多数人来说,他们的休养生息、喜怒哀乐,基本固定在出生时的那块熟悉的土地上,少迁徙、稳定居、乐安居是人们的常态心理。对于少数人背井离乡外出谋生,抑或胸怀志向而外出闯荡世界的人,通常被视为“人生的不幸”,人们“叶落归根”的思想意识异常强烈。所以,著名社会学家、人类学家和民族学家费孝通先生,就曾经把古代中国称之为“乡土中国”。在传统农耕文明基础上结成的乡村社会关系,本质上是一种较为原始的血缘、族缘、人伦和宗法关系,由此构成较为完整而成熟的乡村道德价值体系和道德规范体系。“这套体系无论是从内在的情感信念上,还是从外在的行为要求上,都发展成为一套很完备的‘德目’,从而使中华传统美德成为中国传统文化的精髓,中国传统核心价值观又成为中华传统美德的集中体现。”[17]在以“仁、义、礼、智、信”为核心的传统价值观体系中,“仁”与“义”始终居于该体系的第一个层次上,“仁”是各种德性的灵魂和源泉,“义”则是所有传统规范的原则和总纲。这五者之间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五个“德目”共同构成了一个完备的规范体系,由此再衍生出其他具体的价值理念、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与此相联系以“三纲五常”为内核的传统核心价值观,在中国传统社会伦理道德规范体系中,也是极为重要的五个价值理念、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从其历史影响看,“‘五常’牵动着整个中国古代社会价值理念、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体系,决定着整个社会的道德水准,推动整个社会的道德教化,在维护中国古代君主专制统治、保持社会稳定、协调人际关系、改善社会风气、锤炼民族性格和培育民族精神方面发挥了历史作用。”[18]从“仁、义、礼、智、信”对解决社会道德问题的实际能力看,它们在中华传统美德中的核心地位异常突出,历来是支撑中国传统社会发展进步的重要民族精神和道德基础。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尤其是在当下的乡村振兴实践中,应当把“仁、义、礼、智、信”看作一个整体,充分认识其在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价值地位,把它们确立为中国传统文化和传统美德的核心价值范畴,尤其要充分发掘传统伦理文化在乡村振兴中的规范作用。因为民族精神和道德基础能最大限度地把全体民众的智慧和能力凝聚起来,统合成为国家发展的不竭动力、中华民族永远立于世界民族之林、56个民族人民安身立命的力量源泉。

激活乡贤文化在乡村振兴中的功能作用。中国传统文化骨子里的精髓就是乡土文化,乡土文化振兴既是乡村振兴的显著标志,又是乡村振兴的内生动力。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过程中,一定要花力气挖掘和激活传统乡土文化,促使中华民族最基本的、最接地气的文化基因,能够与现代文化、外来优秀文化相协调,借以推动本土的乡村文化获得创新发展契机。其中以乡土文化为根基和载体的乡贤文化,具有“不离土、不离乡、以人为本”的价值理念,它以土生土长的“乡贤”人物为楷模和背景,是一种广泛链接乡村文化发展关键节点和人们的“乡情”“乡愁”的文化形态。传统乡贤文化历来就是优秀的农耕文化,素有敦厚民心、纯洁民风、激励社会活泼向上的功能,是连接乡情乡愁的精神纽带,更是新时代传承家风、促进“乡风文明”的重要方式,“家风正则民风淳,民风淳则社稷安”[19]。乡贤在促进乡村社会发展完善方面的作用和贡献,无论过去和现在都是不可低估的。譬如,在国民党统治的“中华民国”时期,乡村社会治理继续沿袭“皇权不下县”的黄历,除了沿用传统的“乡规”“民约”制度外,还辅之以“保甲”“乡贤”制度对乡村实施治理。当下村民自治组织多对原有的乡规民约进行修改提炼,再由乡间的乡贤以成文方式予以公布,作为本村村民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20]。传统乡贤文化深深地扎根于“母土文化”体系之中,具有显著的乡土性、引导性和亲民性的特征。现代乡贤文化对传统乡贤文化予以继承和创新,对当下顺势推进乡村治理和乡村振兴,促进乡村经济社会发展具有无与伦比的作用。应当清醒地认识到,传统乡贤文化正是传统乡村文化的生命家园,是乡村文化得以存在、延续和发展的深厚底藴。现代乡村社会的新乡贤,一般都是当地民众“信得过”的、经济社会治理的行家里手、“能人”抑或“掌舵人”。“无论是在我国的南方乡村还是北方乡村,已经出现了许多诸如议事会、新家训家风、新乡贤模式,为推动政府社会治理重心向乡村基层下移,为强化农村农民群众性自组织建设发展和完善,为乡规民约秩序生成功能的时代转换提供了鲜活的实践经验。”[21]在推进乡村治理和乡村振兴的过程中,迫切需要促进传统乡贤文化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融合,探寻传统乡贤文化在乡村振兴中的发展进路,重构并活化传统乡贤文化的内在活力,塑造乡村治理、乡村振兴和乡村建设的核心力量。

加强乡村传统文化中的法治文化建设。要加强乡村传统文化的普及宣传工作,就必须重视发展乡村基础教育,把传统的和现代的法治文化教育纳入乡村基础教育的范畴,为当下的村民和未来的村民提供精神滋养和文化自信。乡村“铸魂”行动要从乡村的实际情况出发,尤其要从村民居住分散,文化程度普遍不高的实际情况出发,在精心、精细和精准上下功夫、用力气,久久为功。乡村“铸魂”行动还要从精准施策、补齐短板上下功夫,从加强乡村基础设施建设、提升综合服务能水平上下功夫。譬如,要采取当地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向群众传播乡村法治建设的法律法规知识。要通过院坝会、村集会、法律服务志愿者进村入户等途径,向农民群众宣讲“依法用权、依法维权、依法监督”方面的法律知识等,把法治文化建设落实到具体的行动当中去。要复兴以良好家风为标志的乡村文化,开发乡土课程、落实课程育人,重构乡贤文化以激发现存文化发展的活力,尤其要让良好家风和淳朴民风代代相传,这是传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培植和塑造良好教育生态的重要基础。要奠定乡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扎实基础,大力推进公共文化资源重心下沉,推进基层公共文化数字化建设,加大政府购买公共文化产品力度、扶持农家书屋,为乡村群众和青少年提供绿色上网空间。要引导和发挥乡村道德模范、五好家庭和身边好人的榜样示范作用,形成“‘好人受尊重,好人有好报,好人得实惠’的良好社会氛围。” [22]也可以通过把优质公共法律服务人员引入乡村的社会化方式,引入懂得农村实际情况的法律专业人才、聘请律顾问等途径,促进法律公共服务均等化,“将农村普法教育与解决农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热点、难点问题相结合”[23],让农民群众足不出户就能够享受到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依法保护维系乡村传统文化根脉的传统村落。较之于笼统的“乡村文化”而言,使用“传统村落”这个概念显得更为具体和贴切。因为现时代的乡村传统文化,是依附在“传统村落”上面的。“传统村落”抑或“古村落”,“是对特定自然生态景观、历史文化价值、审美价值及游憩价值的人类聚落的指代,超越了‘古村落’一词对时间的限定。传统村落保护以农业文化景观保护为核心,涉及村落整体空间形态、传统街道格局、建筑风格、古代文化遗址、古树名木等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的村落传统技艺、戏剧、民俗节日、生计模式等主要内容。” [24]要用历史的眼光全面审视乡土文化的历史价值和现实价值,任何称得上“文化景观”的建筑物抑或“文化遗存”,都必然包含诸多历史文脉和文化记忆。譬如,历史性的、地理性的和人文社会的村落整体空间形态。丢弃了抑或脱离了这些历史文脉,传统乡村文化将失去它存在和发展的应有价值。孔圣人告诫后人:“礼失求诸野”。一旦丢失了“传统村落”和“文化景观”就无处可求了,传统文化也必将荡然无存。“传统村落”是乡村传统文化和现代文化的根脉,是乡村振兴凝心聚力的发动机,是乡村生态文明建设须臾不可缺失的文化基因,更是中国特色乡村文明多样性文化的有机构成。无论是乡村的自然生态景观、文化景观、乡村记忆,还是非物质文化传承保护,最终都必须落脚到对“传统村落”的保护上面去,否则将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最终必将功亏一篑。正在快速推进的乡村振兴是与如日中天的城市化同步进行的,人们担心由于对乡土文化价值的认识不到位、缺位和错位,弄不好可能会使本来就剩下不多的乡土文化,再次面临抑或遭遇被破坏、被扭曲乃至被摧毁的危险。对乡土文化的当代价值和未来价值认识的任何偏差,非但不能满足农村现代化发展的需要,而且有可能导致对乡土文化的根脉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害。对于乡村文化资源的价值分析和价值评判,除了必须把传统文化载体的“传统村落”视为有机整体之外,还需要跨越时空与外在的世界联系在一起。譬如,在乡村治理、乡村振兴和城乡融合发展的态势下,对乡村文化资源的价值评价,就需要运用城乡互联互动的方式对其予以思考和判断。由于“一方水土养一方人”的历史情缘,还需要把握好“生态之维”和“文化之维”两者之间的关系,一旦离开乡土文化生长的土壤和生态环境,就无法从整体的意义上认知乡村传统文化的价值。地方政府官员必须深刻地认识到,横跨5000年从未中断的反映农耕智慧的乡土文化,是中华文明之所以能够经久不灭、传承久远的重要因素,决不能为了图谋“升官发财”而见利忘义,让泱泱大国的优秀传统文化葬送在这一代人的手里。由此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对现存的、较为完整“传统村落”的保护,就是在保护乡村传统文化的根脉,就是在精神载体上支撑和支持乡村振兴;它不仅有利于保护乡村文化的延续性和社会的有序性,而且有利于为整个中华文化的繁荣发展提供丰厚的文化土壤,乡村文化的复兴本质上就是乡村振兴的内在动力和重要基础。

 

重构适宜乡村传统文化发展的社会场域。乡村传统文化是一个有其自身存在和发展规律的有机系统,它的形成、嬗变和发展完全不同于自然界。对乡村传统文化价值的评价,千万不能继续使用过去那种简单的、武断的“先进与落后”“有用与无用”的评判标准,必须自觉遵循乡村传统文化发展的自有逻辑和自身规律。保护乡村传统文化无论如何不能脱离乡村这一特定的地域范畴,因为乡土文化是人们在一定的历史时期,依附特定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逐渐创造、完善和发展起来的,自然环境和社会场域构成乡土文化生存与发展复杂的依附关系。这里所论及的乡村传统文化的社会场域,除了地理区位方面的涵义外,还囊括自然、人、社会和文化诸方面的内容。对乡村传统文化社会场域的重构,决不是一件一蹴而就的简单事情,它不仅包括对外显“物”的整形,而且包括对内隐“魂”的召回。乡村传统文化社会场域重构的基本原则,就是要义无反顾地关注乡村群众的切身利益,做到顺应自然、尊重历史。具体地说就是:

第一,对那些曾经遭到破坏的和毁损历史遗存的修缮复原,一定要“修旧如旧”还其本真面目,复活那些承载乡村传统文化历史记忆,以及具有人文印迹的传统文化景观,让历史遗存尽情地释放出传统文化的历史信号。

第二,对那些遭到灭顶之灾的人文环境的重构,既要充分尊重和还原历史事实,又要关顾现实的民情民意,“注重村民所秉持的充分的地方传统文化认同,形成具有共同心理依附和精神归属的乡村命运共同体。”[25]把对传统文化的传承与保护结合起来,必将成为本地乡村文化得以再现和发展完善的文化基础。

第三,对那些濒危和即将消失的传统文化,在修复和激活的过程中,一定要做到“抢救为主、利用为辅”,在适当的利用中予以继承完善;一定要注意并做到“顺应、回应和适应”,不断探寻对濒危和即将消失的传统文化的保护措施。

第四,在改革乡村社会结构中激活传统文化的内生动力。一定的自然环境和“社会场域”,最容易激起人们对往事和历史的回忆,从而萌生出诸多对保护传承乡土文化意料不到的真实情感。对于已经丧失了的“社会场域”,必须通过重构的方式促其“文化基因”得以永久存活和不断繁衍。要在乡村治理和乡村振兴的实践中,把乡村的传统文化元素和符号,有计划、有目的地融入“美丽乡村建设”和“特色村寨建设”规划之中,让流动的社会感受伴着“乡愁”扎根在人们的记忆之中。

第五,地方政府要真正成为乡村传统文化保护的责任主体,着力消除那些不利于和有损于“文化基因”传承保护的各种人为的、社会的和政策的因素,划定地方物质文化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红线,依法确保乡村传统文化拥有良好的社会生存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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