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500强国企无视国家相关条例、长期拖欠农民工工资,谁来管?

2022-08-03 21:43:26  来源:法制宣传志愿者网
分享到:

     近年来,农民工讨薪已成为了如今的社会热点之一,农民工作为社会的弱势群体,打工收入是他们的主要收入来源,着力稳定和扩大农民工就业,依法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正更是更是成为了我国法律立法的重要目标之一。

     近日,一起世界500强企业长期拖欠维修款,导致农民工工资被长期拖欠案件又一次将农民工讨薪问题推到了大众的面前。

      据了解,一家做自控阀门维修的小微民营企业——宁夏某小微企业,自2017年9月开始先后三次与河南省国资委管辖国企河南能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旗下洛阳园区内的河南能源化工集团洛阳永龙能化有限公司、洛阳永金化工有限公司达成合作,为其提供三年左右的全厂自控阀门维修服务。所有合同总价高达370多万元,目前仅支付不到50%的维修费,其余的维修费还有投标保证金10000元至今未支付,其中一部分已拖欠20个月之久,以上欠款及投标保证金双方均无异议。这两家企业均为河南能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为了更好的履行合作义务,宁夏某小微企业作为一家劳动密集型维修企业,不仅垫付了大量的资金,还雇佣大量的有技术的农民工进行维修工作。

      为了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宁夏某小微企业在多次与两家合作企业协商无果开始了维权之路,多次到国家信访局进行催款投诉,每次得到的答复都是:企业表示因各种问题暂时无法支付维修费用,欠款情况已上报给河南能源化工集团总公司了,需总公司协调解决,待资金到位会尽快支付(洛阳园区也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予以认可)

     在2022年7月初,在走信访流程的过程中,宁夏某小微企业也派了专人与三名农民工代表一起到河南省国资委信访办进行催款咨询,信访办在了解具体情况后,本着特事特办的原则找到河南能源化工集团领导催款,集团领导也当面表示已催促下属公司抓紧办理,洛阳化工园区的总经理李经理也签署了支付审批单,表示经领导批准,答应付70万(在一周内),剩余的款在未来六个月分六次付清。只可惜又是空口白话,用一张无用的资金支付审批单打发了走访的三名农民工代表,后面就进入了国资委、总公司与子公司的踢皮球状态(有说总公司还没开会下结论;有说领导这几天不在;有说总公司已开完会,程序已到财务,一两日就付款;有说签字程序已走到第十步,马上就付;有说子公司把审批流程已走完,具体在总公司那边不知情;有说子公司已把催款这个事以特大紧急事件写报告上报给了总公司;有说总公司集团公司领导已全部知道这个事;有说电话打不通;有说总公司审批完还得新材料公司审批),至今没有兑现这张资金支付审批单。

     2020年12月30日,宁夏某小微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主办的违约拖欠中小企业款项登记(投诉)平台上进行了投诉,多次投诉石沉大海无人问津。

     2021年年初,给河南省违约拖欠中小企业款项投诉渠道(清欠办)打电话投诉(0371-65509952),并邮寄纸质资料,断断续续长达20次的催问进度均无音信。

     两年期间,在中国政府网主办的国务院“互联网+督查”平台三次投诉拖欠情况,也是杳无音信。

      2021年10月,在中央第九督导组进驻河南期间,把拖欠维修款的投诉纸质材料通过EMS挂号信邮寄到了河南省郑州市A439专用邮政信箱,EMS路径查询是对方成功收件,但也是杳无音信,,石沉大海。

      2021年3月9日,在人民网主办的“领导留言板”平台向河南省委书记求助,经省政府予以督办后,河南省国资委的答复是:网民,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属实。河南能源集团目前正多方筹措资金,待资金到位后,将尽快支付尾款。但答复过后,就是遥遥无期的等待,相关领导的事不关己的态度和相关国企领导的不作为。

      这等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是多么让人唾弃,现在疫情当下,农民工的日子更是不好过,就业机会少让很多农民工的生活质量都有所下降,作为一家国企还如此的无视国家法律法规和条例,长年拖欠农民工工资,多次答应付款后又不予履行,请问国企的社会责任在哪里?国企的信誉何在?国企的担当在哪里?国企领导的职业操守在哪里?农民工辛辛苦苦挣点钱,换来的是国有企业无底线的拖欠农民工工资,天理何在?农民工抗住了疫情,却扛不住失信的国企农民工的诉求很简单拿到工钱,努力生活,让自己的劳动有价值。

     根据2020年5月1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4号令,《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因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建设单位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根据2020年9月1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728号令,《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六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要求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第8条: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

      两年了,相关各部门有失职渎职的嫌疑,出发点就是想哄骗群众的,那就是渎职。无论当时是那种心思,从现在的结果来看,都会严重失信于民,面对农民工、施工单位的合理诉求,能解决的马上解决。一时解决不了的,拿出解决问题的诚意,制定解决时间表,一步步帮农民工解决,动不动就推三阻四踢皮球或拍胸脯的承诺,一次次的诺而不行,伤的是当事人的心,损害的是农民工对政府的信任。

---------本稿件由当事人提供发布,仅代表个人观点,与平台媒体无关,禁止借用。

 

(责编:gongy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