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在线河南郑州讯:强拆!!!办事处拆迁本应该去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却因强拆被法院判决程序违法,如此强拆行为的现象惊现郑州,究竟手中的权涉足多大的利?才能够让办事处办事风格凌驾于法律之上“藐视”法院?如此现象的出现是反映出办事处的某些当权者系“法盲”还是“权利熏心唯我独尊”故意知法犯法?追根溯源,谁的笔杆子动了强拆的权?谁又能为强拆的后果“利”画上句号?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1)豫 0191 行初 246 号显示:确认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枫杨办事处于 2017 年 12 月 2日拆除河南省鑫达实业有限公司位于原郑州市高新区石佛镇关庄村关庄小学的地上附属物的行为违法。
在鑫达实业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枫杨办事处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1)豫 0191 行初 246 号称:2015 年郑州高新区石佛镇关庄村合村并城项目拆迁,原告的厂房在拆迁范围内。2017 年 6 月 26 日河南省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接受原告委托已对原告公司的实物资产及经营损失项目出具了豫光明评咨字(2017)第 078 号《资产评估报告》,此后原被告双方关于拆迁安置、拆迁补偿的事宜一直进行协商处理,均未达成一致意见。2017年 12 月 2 日凌晨二时许,100 多个蒙面黑衣人手持棍棒、钢管、管制刀具等,驾驶大型挖掘机,强行闯入原告鑫达公司厂房内,将公司的财务洗劫一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决书显示本案中,枫杨办事处虽在 2014 年与鑫达实业的两个股东分别签订了回迁安置补偿协议,但该办事处仅在 2015 年 9 月 9 日向阎某支付了 400 万元补偿款;至 2017 年 12 月 2 日凌晨对涉案附属物拆除前,剩余的补偿款仍未支付完毕,其行为违反了“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即使鑫达实业在补偿协议约定的期限内未进行搬迁,枫杨办事处也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通过合法的方式将涉案附属物予以拆除,而不能在夜间直接拆除。因此,枫杨办事处对于涉案附属物强行拆除的行为显属程序违法。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1年1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第三十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三条 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法制是最基本的道德底线,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也不是法外之地,针对枫杨办事处的违法行为,鑫达实业确实感受不到任何司法温度......一个违法行为现象的诞生,以身试法的成本如此高昂,条款条文的约束,视而不见的为所欲为,还需要多少单位和人员来为承担违法后果浪费行政资源?
法院的判决认定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枫杨办事处的强拆行为违法,后续行政赔偿判决鑫达实业认为两审法院做出的行政赔偿数额偏低,不服数额认定,鑫达实业相信正义的天平不会因强权因素而倾斜,目前该违法强拆的行政赔偿案件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进展将持续关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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