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国平致山西省纪委王拥军书记一封实名公开举报信

2022-04-09 05:34:35  来源:法制宣传志愿者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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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王拥军书记:
       现将临汾市纪委第一监督检查室主任赵继荃,同时也是该委最大的“内鬼”违背纪律规矩,政治规矩,组织规矩,丧失党性,毫无底线原则,依仗手中特权,肆无忌惮主导我蔺润煤矿资源整合,依仗“特权”明目张胆充当无证违法开采“保护伞”的违法犯罪行为向您直接公开实名举报如下:
      一、赵继荃依仗“特权”异地重组煤矿,为其大肆疯狂敛财奠定根基
      2020赵继荃代表临汾市纪检委负责临汾全市“应急管理系统收受红包专案”的特权刚到手,就立即出手将他老家介休的表哥掌控的介休鑫峪沟东沟煤矿跨地区,跨区域与我临汾古县蔺润煤矿重组为山西鑫润煤业有限公司,由此赵继荃为己开辟了变相公开敛财分赃之道。
      二、赵继荃利用“特权”,主导庇护无证开采,变相窃取政府专项税收资金
      蔺润煤矿的《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于2020年11月2日到期后并被注销,但在赵继荃这一“特权”的主导庇护下,该矿从2020年11月3日至2022年2月21期间,依旧照常生产,无证非法开产长达16个月之久,合计产煤最少70万吨,纯获利高达10亿之多。这是其一。
      其二,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相关权威文件规定,即便在为其颁布了《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也必须经过政府相关部门进行审查验收通过后方可“复工复产”。但鑫润煤矿蔺润矿井在2022年2月21日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未经政府部门验收审查通过的情况下,2022年3月底四十天期间又非法开采原煤近10万吨,获取暴利1.5亿。
      上述两次违法开采,合计获取暴利近12亿。赵继荃至少分赃四个亿,并严重涉嫌变相窃取国家政府税收专项资金特大犯罪嫌疑!
      (依据蔺润矿井用电数据:无证开采16个月期间蔺润煤矿矿井总用电量高达2000万度。2017年5月至2020年10月底蔺润煤矿累计产煤145万吨,合计用电量4000万度。)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及多地方......以电控税:从耗电量精算生产量的案例:是否生产或产量有多大主要看耗电量。各地国税局早就应用了“以电控税”系统。“以电控税”就是“以耗电控制产量,以产量控制销量、以销量控制申报”的税收征管模式。按照控税企业名单由供电所提供实际用电量,并建立每个纳税人的以电定产台账,根据单位生产耗电度数,测算出每个耗用单位电量应实现的产值或生产的数量,确定定耗标准作为单位电价计税依据......”等案例足以参考印证赵继荃及蔺润矿井违法开采犯罪行为。(详情参考附件3)
      赵继荃利用“特权”主导庇护临汾古县蔺润煤矿违法开采需要耗费大量的电量,组织大量的工人,庞大的运输机动车辆,并且长达16个月之久。该矿所在地的古县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以及有关职能部门,难道通通是“瞎子”“聋子”吗?本举报人认为他们既不聋也不瞎,但通通全部怯惧赵继荃手中的“特权”啊!因其以胁迫恫吓的态度分别向古县各个职能部门“打招呼”:“临汾古县蔺润煤矿现在是我介休表哥的矿,没有安全生产许可证,今年煤炭形势大好,无证也要开采,任何人不要阻拦,不要管,否则到你们提拔考核之时休怪我不签字卡了你们。”赵继荃的这一胁迫、恫吓的“招呼”,致使古县各个职能部门既不能也不敢对其依法依规进行处罚。更不敢移交司法机关!
      尽管期间多人多次进行举报,但有钱能使鬼推磨啊!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在没有依法取得《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进行违法生产,应当责令立即停止生产,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并按违法所得的4倍处罚款,同时将相关违法生产组织者移送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并报请人民政府对其予以关闭。
      山西省委、省政府近期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习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坚决执行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和措施,在全省部署了关于对安全生产邻域暨盗采矿产资源违纪违法行为开展追责问责的专项行动。
      赵继荃不仅身为一名共产党员而且位居临汾纪检委监察检查室主任,而且还身兼督办临汾全市“应急管理系统收受红包专案”这一要职,竟敢如此玩弄挑战党中央习总书记,山西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如此藐视法律,这是何种行为?是何种性质?又该承担何种法律后果?(详情及相关案例见附件1和附件2)
      赵继荃把党和组织赋予他的使命职责且作为“特权”,作为他疯狂敛财的“工具”,可谓在临汾辖区要风得风,要雨得雨,把这一“特权”运用的淋漓尽致。他的“特权”淫威不仅让古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对其俯首称臣,就连古县的县委书记,人民政府县长都得笑脸相迎,宾客相待,敬畏三分。
      三、赵继荃依仗“特权”,为闫奎旺庇护,瞒报死亡重大责任事故,使其逃避法律法规处罚。
      闫奎旺在负责主管蔺润煤矿安全生产大权期间的2017年12月18日0点班发生了一起坑下职工死亡重大安全责任事故,亡者王银怀,55岁,身份证号140321196304163631,山西省平定县冠山镇东关街人。事故发生后包工头张祖桂(612401197311198217)第一时间通知了闫奎旺,闫奎旺对该死亡重大安全事故不惜重金买通了赵继荃,帮其隐瞒至今,期间我矿原法定代表人连勇对此多次向古县,临汾,山西省相关部门不间断进行揭发举报,但这些部门均被赵继荃采取各种瞒上欺下手段一一应对,化解。至今隐瞒临汾古县蔺润煤矿这一人命关天的重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闫奎旺仍毫发无损。
      赵继荃不仅是临汾市纪委联系古县的官员,而且是古县“亲女婿”,他的岳父系原古县公安局赵某副局长,其岳父的嫡系亲属古县纪检委酉某副书记,酉副书记的连襟古县政府史某县长。有这些盘根错节结党营私的基础势力做帮衬,赵继荃在古县可谓如“虎”添翼,无人敢惹,无人敢“摸”,只有他想不到的,没有他办不成的。
      赵继荃这一“内鬼”“害群之马”可谓在临汾神通广大,官运亨通,在临汾纪委“混”的风生水起,一路欺骗组织,欺骗领导, 一路高歌猛进,从监督检察室副主任“混”为主任。本人怎么也想不通赵继荃是怎么一步一步得到组织的信任和提拔的?上述句句属实,件件有据。

尊敬的王拥军书记:
      在如此高压态势下,作为临汾纪检委监督检查室主任赵继荃对党纪国法如此不知敬畏,如此公开挑战党纪国法,如此藐视党的大政方针,如此胆大妄为毫无忌惮的公开敛财,如此给纪检系统“抹黑”“泼脏水”,不仅仅败坏了临汾纪检委的声誉,而且是损害了山西省纪检系统的整体形象,其所作所为在社会上造成了及其恶劣的影响与危害,实属临汾纪检委的“内鬼”“败类”。
      恳请王拥军书记对本人的举报引起高度的关注与重视,对赵继荃彻查、严查、严处。以便维护山西省纪检委系统政治生态的纯洁性。
      上述所举报的仅是赵继荃顶风作案的冰山一角,我想如一旦对其立案查处定有更多的人站出来对此人的胡作非为进行检举揭发举报。
 
                 实名举报人:崔国平
                 身份证号码:140429196310113610
                       联系电话:18234593780
                            2022年4月8日

 

 
本人承诺以上所述属实,如有法律责任,由本人承担
承诺人:崔国平
2022年4月8日

 
附件1: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446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并已于2005年9月3日起施行。
       特别规定在分析总结近年来发生的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教训的基础上,明确规定了最容易引发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15项重大隐患:
   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瓦斯超限作业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的;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超层越界开采的;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的;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的;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的;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的;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
  特别规定强调,煤矿凡存在上述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之一的,就必须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对于存在上述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煤矿,监管部门一经发现就应当责令停产整顿,并给予严厉的处罚。对3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煤矿,由有关部门、机构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关闭该煤矿。对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应当暂扣其相关证照,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不力的,要对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别规定明确,在县、乡两级人民政府所辖区域内发现有非法煤矿并且没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对县、乡两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以及负有责任的相关负责人,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投资入股煤矿,对违反者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别规定明确,煤矿企业是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并落实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制,监督检查煤矿企业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及时解决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所辖区域的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负有检查和依法查处的职责。   
      (记者田雨 刘铮)

 

      附件2:

      案例分析:

       四川查处一证照不全煤矿违法生产行为

      日期:2020-05-21    来源:四川经济网  作者:梁鹏
      “达州市达县兴业煤业有限公司莲花洞煤矿(以下简称“莲花洞煤矿”)在非法生产,每天均有车辆拉煤出去。”近日,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接到群众举报后,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川东分局迅速调集监察人员,会同当地执法人员一起赶赴莲花洞煤矿,第一时间收取了井口值班室、检身房等地有关记录和资料,对井下现场进行核查和取证,并成立联合调查组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核实,莲花洞煤矿原生产能力9万吨/年,低瓦斯矿井,其《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于2019年10月24日到期并被依法注销。2020年3月30日,莲花洞煤矿主要负责人廖某召集原矿长田某、安全员唐某商量后,安排人员入井到1213采煤工作面,回撤设备,并借机开采煤炭。因煤矿火工品被区公安局异地封存,便安排作业人员使用电镐采煤。4月1日至17日,共清理矸渣148车、生产原煤338吨。
      莲花洞煤矿在《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已到期并被注销的情况下组织生产,属非法进行煤炭生产。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川东分局依法对莲花洞煤矿违法生产行为作出处理:责令莲花洞煤矿立即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50700元,并按违法所得的4倍处罚款202800元,共计253500元。同时,将该矿违法生产组织者廖某、田某、唐某移送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并提请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政府对莲花洞煤矿予以关闭。
 
 
      附件3:

      以电控税:从耗电量精算生产量 -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96人阅读4页14KB 2017-09-17
      以电控税:从耗电量精算生产量
      李德平,邓志忠,王小 2007.12.19 夏,廖永红,曹文
      近日,江西省安福县国税局管理二科通过以电控税管理信息系统核查发现,该县某采石场上月申报的税款数据与系统反馈的生产耗电数据不匹配。通过纳税评估发现,该企业在申报纳税中,采取少报生产耗电量、隐瞒产量和销售收入的手段偷逃税款。税务机关除追缴税款5.09万元、加收滞纳金200元外,还按规定对其进行了处罚。
      据了解,吉安市国税局通过全面掌控企业用电信息,并实现行业税收单位耗电税负水平的统一比对监控,提高了对加工企业的税源管理水平。
      掌控电耗,抓住税源管理的关键
      吉安是个农业市,从事粮食加工、木材加工、制砖等简单加工的企业较多。“这些企业用电量相对较大,掌控了电耗,就牵住了对这些企业进行税收征管的‘牛鼻子’。”吉安市国税局征管科科长曾志民说。
       “这些加工企业的税收征管最难监控的是生产量。哪个环节难监控,我们就从哪个环节入手。企业加工生产一般离不开电,因此,是否生产或产量有多大,主要看耗电。”吉水县国税局管理二科副科长周建军对记者说,“企业耗电到供电部门一查便知,只要掌握了企业的实际耗电量,再根据单位电耗税负,推算其纳税额就不是难事。”
      吉安市国税局有关人员在调查中了解到,目前供电企业已统一使用计算机开票软件开具普通发票,并且能够实现开票到户,税务机关只要获取其电子发票存根联信息,并按统一格式进行清分、提取和导出,在对纳税户用电信息进行清分汇集的基础上,就可以将用电信息应用于纳税评估。基于此,该局着手开发了以电控税系统,根据税源结构特点,对部分行业的电耗进行分析测算,确定可控指标,如电耗产出率、毛利率、税负率等。
      随后,吉安市国税局在一些行业试行以电控税管理办法,在对不同行业单位耗电税负水平进行测算并制定税负预警值的基础上,通过信息比对,监控纳税人的户籍、纳税情况。
      比对用电、纳税信息,选定评估对象
      据了解,以电控税系统由涉电信息管理、评估比对、查询统计、预警行业管理、系统维护五大功能模块组成。税务机关按月向供电部门提取用电信息并导入该系统,系统自动从综合征管软件2.0版中提取纳税人开户信息及其他纳税信息,进行户籍、税负比对并自动生成比对清册,比对不符和指标异常的形成待办任务,直接分派到税收管理员名下。税管员在进行核查和纳税评估后,在以电控税系统中作好标记。
      吉安市国税局应用以电控税系统,对以电控税的纳税户进行比对分析,筛选出低于税负预警值的纳税人,以及耗电量较大却没有税务登记信息的企业。对单位耗电税负水平低于系统税负预警值的,属于查账征收的纳税人,税源管理部门将其视为纳税评估的案源,并录入纳税评估系统,及时进行核查;属于核定征收的,重新调查核实其生产经营情况,并调整其定额。对耗电量较大却没有税务登记信息的漏管户,税源管理部门组织核查,并进行处理。
      该局税源管理部门对加工企业逐户进行了实地调查,全面掌握了企业的用电业户代码、电表箱号及电力来源等涉电信息,建立了《纳税人基本情况登记表》,做到“一户一表”或“一企一表”,将有关涉电信息录入以电控税系统,建立了税务端信息与供电端信息的对应关系,有效地解决了一户多表、一厂多变压器等逃避税收监管的问题。
      目前,吉安市国税局已实现对全市供电信息的全面掌控,全市工、商业用电及月用电500千瓦小时以上的居民共计10余万户的用电分户明细信息已导入以电控税系统,此类信息达20多万条。
      建立数学模型,测算应纳税额
      对采取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或虽采取查账征收方式但账务不健全、不能正确核算应纳税额的纳税人,吉安市国税局在企业应纳税额与耗电量之间建立起数学模型,用于测算企业的应纳税额。
      找寻数学模型的一个关键问题就是要摸清各行业的单位电耗税负。为此,吉安市各县区国税局对辖区内主要行业的单位电耗税负进行详细调查摸底,逐个行业、逐户企业、逐项产品至少要有3年以上的翔实的数据,归类后上报市国税局。市国税局综合各地上报信息,派出人员反复实地调查测算,确定全市重点行业的单位电耗税负。最后,参考其他地区经验,综合并下发税负预警值。同时,在保持行业单位耗电税负相对稳定的前提下,根据各行业的生产经营特点及市场行情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单位耗电税负。
      吉水县八都淘然大米加工厂刘老板告诉记者,原来他的厂子是核定征税的,每月的税额为370元。国税局实行以电控税后,厂子的月均税款增加到1570元。最初,他认为国税局是瞎算的,不接受这一决定。税管员小周当着刘老板的面,根据厂里的耗电情况,一步步进行计算并讲解政策。刘老板说:“不算不知道,原来自己用了这么多电,生产量这么大,增加税收也没说的。”
      曾受过税收处罚的肖老板不好意思对记者说:“我办了个木材加工厂,为了少缴点税,我安了2个电表,但只按一个电表的耗电量进行申报。前些天,国税干部到我厂里,说我少申报了税,按规定要补税罚款。我心想肯定是有人举报了,后来才知道税务机关通过以电控税系统发现的。”
      据统计,仅11月,安福县通过以电控税系统的核查比对,共查出漏征漏管户37户,补缴税款13.6万元;对35户纳税人进行了税负调整,月调增税额13.2万元,调增幅度达40%。
      截至目前,吉安市国税局共排查比对出大米加工等漏征漏管户432户。2007年,实行以电控税的行业入库税款持续增长,月增零散税收100多万元。对几个行业的以电控税管理,还对其下游产业的税收征管产生了辐射效应,相关行业税收也同步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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