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述】
笔者办理的一起涉嫌强奸罪案件中,被告人朱某在审查起诉阶段中认罪认罚并在辩护律师参与下签署具结书。本月底,案件将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本律师团队就辩护人见证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后,还能不能做无罪辩护持有不同观点。
【观点分歧】
有律师持肯定观点认为:律师具有独立的辩护权,可以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进行独立的辩护,那么就当然可以做无罪辩护;
有律师持否定观点认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排斥无罪辩护。被告人坚持认罪认罚,目的就是希望得到量刑从轻,如何辩护人一味地坚持依职权主义去强调“独立于当事人”,则必将陷当事人于更加孤立的境地。
【个人观点】
的确,辩护律师见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以后,还能否做无罪辩护,至今仍是一个争议较大的问题,对此,笔者就这个话题,浅述下自己的观点,不对之处,敬请指正。
认罪认罚的本质就是被告人认罪认罚,公诉机关就给予从宽处理,并提出相对较轻的量刑建议。而辩护律师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签字,其角色就是一个见证者,并非同意或者认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认罪认罚。湖南君杰律师事务所许小军律师认为,在认罪认罚案件中,被告人、犯罪嫌疑人都有两份文件:《认罪认罚告知书》和《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辩护人签字的内容是“本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XX的辩护人/值班律师。本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XX已经阅读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系自愿签署上述《认罪认罚具结书》。”由此可见,辩护人在认罪认罚制度中,是作为见证人的身份,见证认罪认罚的过程,以证明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是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其次,笔者赞同第一种律师持肯定观点的。理由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相关规定,辩护人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另根据全国律协《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律师担任辩护人,依法独立履行辩护职责。即辩护人享有独立履行辩护的职责,允许其充分发表辩护意见是以审判为中心的表现,也符合庭审实质化的精神。
综上,笔者认为律师见证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签名是对被告人认罪认罚自愿性的见证,而非对具结书内容的认可。律师的辩护,一定要依据证明标准进行辩护。认罪不一定有罪,无论是事实、证据的辩护,还是量刑辩护,都有做无罪辩护的空间。(文/湖南君杰律师事务所许小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