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辉南县:公、检、法沆瀣一气,利用手中的执法权力,亵渎法律,恶意编造虚假案件,违法动用刑事手段参与黑恶势力,强取豪夺坑害招商民营企业,祸害良民百姓。
国家的明令强调
8月18日,第四届民营经济法治建设峰会在京举行。为民营经济发展,注入法治信心。
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张军出席会议并作主旨演讲。介绍了护航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检察方案。
张军表示,检察机关要在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中“抓前端、治未病”,做实诉源治理。
会同公安机关设立侦查监督协作配合办公室,坚决防止、纠正以刑事案件插手民事纠纷、经济纠纷。要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家人身和财产权利,坚决惩治侵害民营企业及其经营者人身权、财产权和知识产权的刑事犯罪。
此次峰会由全国工商联主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中国法学会支持,旨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经济思想、法治思想和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专题研讨班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总结新时代,特别是党的十九大以来民营经济法治建设成就与经验,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营造良好氛围。
百姓的实名举报
吉林省政法委李明伟书记,您好!
举报人:郜春英,身份证: 132926196906293729,电话:16520352279
我实名举报:
被举报人:一、辉南县公安局:时任局长车明辉、副局长鲍振才、经侦大队大队长薛晓峰,民警孔显贵、亢凯、王殿文、庞斌。
举报内容: 利用手中的执法权力,亵渎法律。恶意编造虚假案件陷害我们夫妻二人,违法动用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参与黑恶势力强取豪夺,祸害良民百姓,鱼肉招商企业家。
事实依据:
吉林容大粮食收储有限公司,是辉南县的招商引资企业,注册资金2000万元,资产过亿元。我是该有限公司合法的法人、总经理。
当地官员为了强取豪夺,操纵公、检、法官员,恶意编造虚假案件,违法动用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让我无辜失去人身自由长达18个月之久,导致企业资产他被人霸占,使我负债累累,至今无法生存。
2015年6月25日,辉南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民警亢凯、王殿文说:“在工作中发现吉林容大公司涉嫌骗取银行贷款。”并编造事实:“容大公司向银行提供虚假合同、隐瞒公司正在建设当中,没有生产加工粮食的能力、没有进入收购仓储阶段的事实。”
实际情况是:容大公司根本就没有向银行提供虚假《合同》。当时,我公司在2012年1月份只是向银行申请了,用“固定资产抵押、自然人担保”的贷款方式,向通化建行申请了2980万元的流动资金贷款。这笔贷款是容大公司用自身价值6000余万元的固定资产进行抵押,申请的企业流动资金贷款。
同时,建行的工作人员对我容大公司也进行了贷前的,实地现场考查。(2015年6月25日前公安办案民警的询问笔录中,建行的工作人员陈奇、杨伦明、张洪军的证言均能明确证明此事。)
此案,在即没有受害人、也没有报案人的情况下,仅凭2015年6月25日办案民警在工作中“发现问题”;仅靠办案民警编造的虚假情况。就于第二天“神速”立案,并于2015年7月23日上网通缉。从此让我失去了人身自由,造成我三套房子被法院查封、信用卡无法偿被银行起诉,并上了失信人的黑名单;两个孩子因无钱上学,被迫休学。幼小的心灵,遭受着无学可上的痛苦折磨。
沈大维借此,利用辉南县公安局枉法追诉的恶意行为,他个人在2015年9月28日到工商局非法私自,把我的法定代表人资格变到他的名下。同时,非法变更、私自撤销了我的总经理职务。如愿以偿地非法霸占了我的企业,完全控制了我的公司。
在通缉我的时候,公安局竟调动副局长鲍振才、经侦大队长薛晓峰亲自带队,领着十余名民警到天津无人性地通过要挟、逼迫小区的物业公司,对我家实施、断水、断电使我家老人孩子无法正常生活。(有辉南县公安局的《介绍信》证明。)
在民警抓捕我时,我孩子上前询问,他们抓着我女儿的头发往墙上撞。没人性地进行欧打,不让我的孩子询问缘由。
当我依法索要拘捕证时,他们不给提供。把我强行带到辉南县公安局询问室后,民警亢凯记录我的询问笔录,与我说的不一致。他强迫我签字,被我拒绝。
民警庞斌多次从我手里抢走笔录,不让我看。并指着我的鼻子恶劣地吓叱说:“你签字就行了,看这些东西都没有用。钱财都是身外之物,要那股权有什么用,你出去了回到天津再去慢慢挣钱不就行了。
我们好好谈谈,把你的股权让给他们,你就没事了,人都在里面了,要那鸡吧股权有嘛用。你好好想想吧,否则一切都难办了。”
他们就是用法律的公权来逼迫、威胁我,让我把股权无偿转给沈大维。否则,公安局就和我没完。我对着询问室的摄像头,多次举手表示抗议。
这一系列严重的违法后果,是就由辉南县公安局对我采取“枉法追诉”才导致的。
被举报人:二、辉南县检察院,时任检察长姜景铭、副检察长刁永成、检察官张国峰失职、渎职,恶意捏造事实,隐瞒真相,是非混淆。
从2015年8月25日我被捕到9月12日期间,检察院一次也没有来人对我进行询问、核实情况,就对我实施了逮捕决定。期间,他们通过看守所的管教,给我捎来一份由他们自问、自答,是非混淆的询问笔录。让我签字,被我拒绝。自始至终,检察院也没人找我核实,事实的真相。
就在辉南县检察院没有核实、调查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他们认定容大公司向建行申请的是“农产品监管融资”贷款。而事实是,在我的卷宗材料里没有一个证人、一份证言,证明这笔贷款是“农产品监管融资”贷款。
洽洽相反的是,所有的证据材料均能证明容大公司2980万元的贷款,是用公司价值6000余万元的固定资产做抵押所取得的。
被举报人:三、辉南法院,时任副院长薛慧姝,庭长李奇失职、渎职,是非混淆、亵渎法律。
2017年1月13日,副院长薛慧珠到看守所找我丈夫王金林,让他做我的思想工作:“只要她认罪,就让我们回家过年。否则,就难说了。”
2017年1月17日,薛慧珠利用我丈夫开庭时机,让我们夫妻二人再次在法庭上见面,继续做我的工作:“必须认罪。”
难道辉南县的公、检、法,在执行国家法律时就可以亵渎法律,这样颠倒黑白吗?难道党和人民赋予他们的权利,就这样随便渎职,是非混淆、滥用吗?这和旧社会的“草菅人命案”有什么区别?
就因为辉南县公、检、法的严重腐败,他们沆瀣一气,在新时代重演了多少如同旧社会一样,欺压百姓草菅人命的恶劣悲剧。
我被取保后到医院检查身体,被确诊为静脉曲张、血管栓塞、尿道炎、抑郁症等病症,无法治愈,至今卧病在床。
就因为辉南县公、检、法这些办安人员披着人民公仆的外衣,高举着共产党的旗帜,豺狼般地为非作歹、丧失人性、丧尽天良,使我们好好的一个家庭陷入了绝境,到了倾家荡产无法生存的地步。
以上本人所说句句属实,没有半点虚假,我愿为每一句话负法律责任。
强烈请求:
1、请求对以上违法人员依法追责。
2、请求查清事实真相、主持公道,依法把侵吞、霸占的企业和资产归还给我。并赔偿我因此而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及精神伤害,还我公平、公正。
此致
实名举报人:郜春英
2022年8月26日
用证据还原真相
辉南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辉公(刑)受案字〈2015〉447号《案件登记表》中,接报民警王殿文、坑凯说:在工作中发现,容大公司隐瞒公司正在建设当中,没有生产、加工粮食的能力,没有进入收购、仓储阶段的事实。
公安局的讯问笔录里,张洪军是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辉南支行职员,他证实说。
民警问:当时是谁到容大公司实地考察的?
我答:当时是杨伦明和市分行的人,到容大公司实地
考察的。市分行是谁?我记不住了。
公安局的审讯笔录中,陈琦的证实: 我叫陈琦,在通化市建设银行任风险管理部科员。
民警问:建设银行有没有到容大公司经营场地,进行实地考察?
我答:当时去过。我们到容大公司经营场地,对房产和土地进行实地考察,看看容大公司抵押的土地和房产。当时是我和杨文明,还有一个通化分行的人一起去的。通化分行是谁跟我一起去的,我记不清了。
问:当时容大公司是谁接待你们的?
答,容大公司没有接待人员,是杨伦明带着我们到公司进行实地考察的。
在公安局的审讯问笔录中,杨伦明是这样回答的。我叫杨伦明,是在辉南建设银行担任客户服务部经理。
民警问:容大公司在建行办理的是什么贷款?
我答:容大公司在建行办理的是“成长之路”贷款。
粮食企业分两种贷款形式,一种是有监管的,还
有一种不需要监管的。需要监管的是根据抵押物的价值给放大几倍贷款给企业,银行派驻工作人员到企业进行监管。不需要监管的是“抵押贷款”,就是企业提供合法有效的抵押物进行贷款。容大公司办理的,是不用监管的“抵押贷款”。
辉南县公安民警在办案过程中,用公文的形式出
具《介绍信》要挟、逼迫物业,对郜春英家居住的老
人和孩子,用黑社会的犯罪手段实施“断水,
断电。”祸害无辜的老百姓。
民警自觉亏理,临行前将《介绍信》抢回。这是物业工作人员,事先拍照留下的证据。
由于郜春英依法据理力争,她于2018年5月11日,获得 “人身自由”和“精神损害”两项国家的赔偿。并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记者将对此案,继续跟踪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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